Article 43
In force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生活垃圾的;
(二)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
(三)用于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整洁的;
(四)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