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规划区内将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