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九)有控制污染和应对设施故障、处置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其他规定。

鼓励处置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科普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