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省、市相关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组织逐步升级改造。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项目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养维护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