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临街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对破损、残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定修整或者拆除。未按照规定修整或者拆除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临街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外立面进行清洗、粉刷。未按照规定清洗、粉刷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临街建筑物阳台摆放物品超出阳台立面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建筑物屋顶、阳台共有部分以及外立面结构上搭棚、设架或者杂乱堆放物品,不构成违法建筑或者设施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处每平方米二百元罚款;构成违法建筑或者设施的,由市、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