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受质询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受质询的机关以书面答复质询的,应当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质询案的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