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学生、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一)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二)侵占、损毁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

(三)在校园内或者学校周边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停放尸体、泼洒污物、断电断水、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

(四)跟踪、纠缠学校有关负责人,侮辱、恐吓学生和教职员工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五)携带易燃易爆、放射性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七)毁灭证据、破坏现场、隐瞒真相等阻挠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

(八)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