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设立食堂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遵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建立相应工作台账。将食堂依法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当选择具备餐饮管理和餐饮服务等有关资质的机构,与经营方签订包括食品安全条款的委托经营协议,加强对经营方的监督管理。

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应当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且具有集体用餐配送资格的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按照要求对配送的食品进行查验。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做好陪餐记录。学校食堂应当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留样、餐具清洗消毒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