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四)组织学校负责人、安全管理等有关人员开展安全培训,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师生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五)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