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盗伐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1倍以上5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四条,在金沙江流域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金沙江流域外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五)违反第十一条第五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一条第六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二条,在金沙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金沙江流域外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