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告。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要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