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气象主管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