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三)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

(四)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