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权人或者受托人应当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发现雷电防护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保障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有效运行。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行业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权人或者受托人应当做好维护、保养、检测和整改记录,建立维护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