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督导有关部门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和举报;

(五)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

(六)开展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