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自治机关积极推行林权制度改革,依法保护管理森林资源,定桩划界,封山育林,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做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自治县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自然景观和珍稀动植物,鼓励和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除国家重点、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外,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批准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自治县采取多种形式的绿化造林。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山、自留地或者承包地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可依法继承和有偿转让,可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

自治县积极发展速生丰产林、橡胶林、热带乡土树种、珍贵树种和竹藤产业,利用林地发展林下种植业和养殖业,大力种植棕榈藤、红藤、白藤、南药等,提高林地利用率。

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发展林业和保护森林资源。

自治县保护南渡江、昌化江、珠碧江等水资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维护该地区生态环境的安全。

自治县依法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就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利益补偿。

自治县加快推广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减少薪材消耗。

Local Regulations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