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由黎族公民担任。副县长中应当有黎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合理配备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领导干部。
Local Regulations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