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使用罐体、箱体等设备设施存储成品油;

(二)非法加工、调和成品油;

(三)未取得行政许可开展成品油运输;

(四)未经市商务部门许可开展成品油零售;

(五)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环保强制性标准的成品油;

(六)经营无合法来源的成品油;

(七)在批发、零售成品油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克扣油量;

(八)为违法经营、使用成品油的活动提供场所;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成品油违法经营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