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巡查制度。建立由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对影响和破坏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流域内生态修复与保护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流域内生态修复与保护巡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