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未经州人民政府批准,擅自组织考核、评比等活动;

(二)强制要求企业刊登广告和参与有偿宣传报道或者超出企业需要订购和参编报刊、图书、音像资料;

(三)强制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承揽工程、接受指定的检测、咨询、信息、商业保险等服务;

(四)强制要求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五)强制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无偿占用企业财物;

(六)强制要求企业提供赞助、资助或者捐献财物;

(七)向企业索要财物或者要求报销费用、提供经费;

(八)干扰企业依法自主聘用职工;

(九)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十)其他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