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湿地面积、生态区位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确定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湿地名录及范围。
具备条件的省级重要湿地申报国家重要湿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