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一般限养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不得超过两只。重点限养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重点限养区内个人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等禁止饲养的犬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名录及图样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妥善处置或者送至犬只收容救助机构。鼓励对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