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年检手续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养犬登记、年检、变更、注销等手续的;

(三)对犬只免疫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已经发现的应当依法处理的违法养犬行为未予处理,情节严重的;

(五)对举报、发现的流浪犬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