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古银杏树养护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人;生长区域实行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为养护责任人;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三)生长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马路街道上的,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四)生长在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林业场圃以及其他林业用地上的,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人;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内的,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人为养护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人;

(六)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该承包人、经营者为养护责任人;

(七)生长在农村村民房前屋后的,该村民为养护责任人;

(八)生长在农村其他区域的,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人。

无法确定养护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古银杏树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

古银杏树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由古银杏树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