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投入使用的经营性停车场未办理备案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未补充备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