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

(一)阻挠、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二)在道路停车设施收费系统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行为;

(三)在道路停车泊位进行机动车清洗、装饰、维修等经营活动;

(四)损坏道路停车设备、设施;

(五)跨压车位线或者车身超出车位线停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