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居住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等。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依法设置的,允许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