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障、消防等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在停车场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和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标明停车场名称、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经营时间以及监督电话;
(三)保持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等设施的正常运行,保持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清晰、准确、醒目和完好;
(四)配备满足停车场管理需求的管理人员;
(五)不得在停车区域阻碍车辆通行和停放;
(六)按照备案的停车泊位数量提供服务;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对违法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