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在投入使用五日前向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土地权属证明或者受托管理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的相关手续;

(三)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

(四)停车泊位类型、数量,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五)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

有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经营者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充备案。

停车场终止营业的,其经营者应当自终止营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非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或者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停车泊位类型、数量,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