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与社会各项事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推动将文明行为基本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