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本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以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草案以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汇报,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后,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