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有重要贡献的人员或者团队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以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转化的,从转让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从该成果对应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将该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期满后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应当继续给予奖励和报酬的,从其规定;

(四)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百分之六十的比例。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