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互联互通、竞争有序的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创新创业等服务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东北中心(吉林省科技大市场)和长吉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培育科技成果交易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鼓励各市(州)和县(市、区)建设符合本地发展需要、特色突出的技术市场。

探索建设专业性技术市场。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