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自主决定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依法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除外。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