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可以依法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联合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等。项目承担者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或者基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可以在合同中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以及许可他人实施转化的条件和程序等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