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全民健身设施管理人未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一)属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属于其他全民健身设施并向公众开放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