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涟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域综合协调机制,运用大数据加强管理,推动流域保护工作。

涟江流域内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涟江流域保护的需要,与相邻地区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建立共治、共管、共享的跨行政区域联动协调保护机制,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的涟江流域保护重大事项。

涟江流域内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涟江流域保护的需要,与相邻地区同级人大常委会建立协同监督机制,促进跨区域联动协调保护机制的实施。

涟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涟江流域的保护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涟江流域保护管理工作。

涟江流域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充分行使村(居)民自治权利,加强对涟江流域的保护,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监督和制止,并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