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涟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的保护,组织开展水生态环境调查或河(库)健康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对水生态系统进行综合治理,保障涟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涟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先保护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并积极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