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涟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河道生态保护红线区管控要求,在涟江干流,以城镇规划区及现有100户以上自然村寨沿河两岸常水位横向100米为标准划定河道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立桩定界、设置公告牌。
涟江流域河道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但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湿地、步道、风景园林绿化带、水岸广场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原有居民在原址上依法依规拆建的除外。
涟江流域河道保护范围内的自然村寨确有必要迁出的,涟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的相关规定予以安置。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