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新建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供电配套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供电企业意见后,对供电配套设施用地、用房作出安排。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产业园区、商业街区、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同步建设电动汽车等设备的充换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