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梯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电梯、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明确售后服务内容和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正常使用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器件,电梯销售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