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三)集中式供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农村分散式取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四)河流堤岸外沿、水库库岸向外五百米以内;
(五)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两侧三百米以内;
(六)中心城区、乡镇规划区域。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以外,其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Local Regulations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