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的,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以任何方式炒卖、自行转让公墓墓位(格位)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由自治县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