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或者无名尸体,由公安、检察机关出具死亡鉴定书。遗体因办案需保存在殡仪馆的,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由办案单位持公安、检察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延期手续。
存放期满后的遗体,经公安机关DNA采样后,由火葬场火化。
无名、无主遗体的接运、存放、火化等费用,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承担,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非正常死亡遗体的延期存放费由申请延期的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