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企业按照规定或者在行政许可、项目申报等活动中向国家机关或者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提供的资料涉及技术秘密的,可以告知保密范围,明示保密义务。
国家机关或者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行政管理过程中获取的涉及企业技术秘密资料进行保密管理,防止相关资料泄露、毁损、丢失。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