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和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统称名城保护主管部门。

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文物、林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