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以及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实施需要进行的农村住宅建设。
农村宅基地上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或者同意依法另外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与其订立协议,在保障其居住条件的前提下,将农村宅基地上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依法采取投资入股、租赁经营等方式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盘活利用,但是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要求,不得损害其历史文化价值。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