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在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需要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许可的,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提出规划条件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名城保护等部门的意见,区、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名城保护、文物等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为实施保护规划修缮、改善或者整治建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风格等方面与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相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