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Amended对建成时间早、配套设施设备不完善、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综合整治改造,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提升老旧小区居住环境。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推动老旧小区成立业主组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开展自我管理;未能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开展自我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业主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