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

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人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等专项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合同、维修保养单位的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房屋装饰装修和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五)业主支付物业费、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由物业服务人负责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使用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内容,应当常年公布并及时更新;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业主对公布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